更新时间: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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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成立日期为2014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主要为环境检测、评价与咨询服务、安全检测等。你(单位)办理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8,许可使用标志MA:8),检测人员有取得上岗证。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7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A-HJ-20250291)存在以下问题:
1、你(单位)上述检测报告对水样进行检定水中化学需氧量使用的方法为重铬酸盐法,依据《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化学需氧量的重铬酸盐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氯化物浓度大于 1000 mg/L(稀释后)的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 10.0 m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4 mg/L,测定下限为16 mg/L。未经稀释的水样测定上限为 700 mg/L,超过此限时需稀释后测定。”、“5 干扰和消除:本方法的主要干扰物为氯化物,可加入硫酸汞溶液去除。经回流后,氯离子可与硫酸汞结合成可溶性的氯汞配合物。硫酸汞溶液的用量可根据水样中氯离子的含量,按质量比m[HgSO4] : m[Cl-]≥20:1的比例加入,最大加入量为 2 ml(按照氯离子最大允许浓度1000 mg/L计)。水样中氯离子的含量可采用 GB 11896 或本标准附录A进行测定或粗略判定,也可测定电导率后按照HJ 506附录A进行换算,或参照GB 17378.4 测定盐度后进行换算。”你(单位)应对水样中氯离子含量进行测定或粗略判定,以确定是否能使用重铬酸盐法对该水样进行检测分析。你(单位)未对水样中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测定或粗略判定,且存在无法复核的情形,为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2、你(单位)上述检测报告对废气(非甲烷总烃)检测使用的检定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样品分析后未测定校准曲线内有证标气,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11.6 每批次样品分析前后,应测定校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结果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0%。”你(单位)样品分析后未测定校准曲线内有证标准气,未判断样品分析后测定校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结果相对误差是否大于10%,以判断实验数据是否准确有效,且存在无法复核的情形,为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3、你(单位)上述检测报告的水质检测原始记录(化学需氧量)表仅两级审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1.2 记录要求“9.1.2.6 原始记录须有监测人员、校核人员签名,分析原始记录须有分析人员、校核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并随监测结果同时报出。”要求进行三级审核,导致未发现检测分析中存在的问题,为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2025年11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交办对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关于移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份,证明你(单位)涉嫌的环境违法线、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A-HJ-20250291(博罗县意德宝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7月14日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3、2025年11月11日对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涉移交线索存在问题、现场检查等情况;
4、2025年12月2日对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法人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具体的事务由公司内部科室负责,数据分析、日常规范管理可以询问公司实验室负责人邓某,涉及现场采样问题可以询问现场采样人员;
5、2025年12月2日对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邓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2026年1月16日对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邓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12月16日对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李某、谢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采样情况;
8、《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不符合项整改报告》(2025年11月6日)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已整改情况;
9、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ZHA-HJ-20250291(博罗县意德宝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原始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开展检测的原始记录表等情况;
10、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你(单位)开展的检测报告5份,证明你(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情况;
1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上岗证等材料各1份,证明该被调查主体身份和检测相关资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6〕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我局
决定对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处叁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35,000)。[罚款金额计算方法: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即罚款金额=(2万元+5万元)/2=3.5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